申請學習駕駛證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之規定,應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須有學習駕駛(普通駕照須3個月以上、職業駕照須6個月以上)之經歷。故學習汽車駕駛,
須先申領(汽車)學習駕駛證,方可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並在學習道路駕駛時,
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路段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另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1年為限,惟其報考之經歷永久有效。
申請學習駕駛證之應備證件如下所述:
一、身分證明:須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本國國民:應持有國民身分證。
(二)持有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許可停留
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
(三)各國外交官員及眷屬:除檢具職員證外,須具有外交部所發申請報考駕駛執照之公函。
二、填妥之普通(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一份(須經公立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體格檢查
、體能測驗合格,並於一年有效期間內)。
三、相片一張(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不得使用合成
相片,並與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所貼同式)。
四、規費:新臺幣100元(紙本)、電子化學習駕照新臺幣50元 。
五、注意事項
(一)申領汽車學習駕駛證者,須年滿18歲。
(二)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1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