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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聯絡人:蕭妘竹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

(一)重覆繳費:應備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收據正本二份,至就近監理所(站)臨櫃或將退費憑單正本、車主本人金融機構(銀行、郵局、農會等)存摺封面影本,寄回車籍所在地(或補開單繳費)之監理所(站)改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

(二)車輛遭「吊扣(銷)」處分:應檢具吊扣(銷)證明、繳款書收據正本,於吊扣處分期滿後申請退費 (不主動退費)。吊扣牌照期間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徵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三)車輛因故「停駛」或不堪使用辦理「報廢」:車輛所有人於辦理停駛或報廢相關登記後,其燃料使用費溢繳部分,可持車輛異動書表於受理單位窗口領取退費憑單或提供車主本人任一金融機構(銀行、郵局、農會等)存摺封面影本改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
如車主未臨櫃申請,後續管轄區之公路監理機關亦會以掛號寄發退費憑單予車輛所有人。

※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車輛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開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