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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日期:112-06-06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205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筆試得以口試代替,聽覺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

二、聽覺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90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三、聽覺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口試及手語之通譯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公正人士為之。

四、為協助聽覺障礙者利於報名汽機車駕照考試,有手語翻譯需求之考生可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申請手語翻譯服務,並電話通知本所以利安排考試時間。

五、當天考試時間,請公正第三方手語翻譯服務人員佩戴識別證,協助應考人進行筆路試手語翻譯服務。

北宜花地方政府手語翻譯服務資訊: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3862

洽辦單位:中華民國聾人協會

服務專線:0963047746

洽辦單位:中華民國聾人協會

服務專線:0928982772

聯絡電話:03-8227171分機384或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