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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 日期:112-01-09
  • 聯絡人:蕭妘竹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年﹝季﹞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年﹝季﹞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應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廢棄前一日或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