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當 script 無法執行變更字級大小時,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A- A A+ line facebook twitter plurk 當 script 無法執行友善列印時可至 [檔案] / [列印] print 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及第31條第4項。 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無照駕駛(未滿十八歲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 將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酒精濃度超標、吸食管制藥品、拒絕稽查或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 騎機車蛇行、競駛、競技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 闖越鐵路平交道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稽查人員,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撞傷執勤中之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 違規記點,六個月內違規計點共達六點以上應吊扣駕照一個月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需要,經公告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