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臺北區監理所」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第3期)補助公告】

  • 公告期限:108-12-31 10:00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08-09-18 08:52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第一股
內容[申請對象]:
旨揭補助案申請對象:使用中大型車輛未曾受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者。
(不含政府機關及國營單位所屬大型車輛、申請環保署補助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及自107(2018)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型車輛。)
(市區公車及國道、公路客運等車輛,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辦理)
[實施期間]:
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中午12時止。
[受理機關]:
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花蓮監理站。
本補助案不得跨區申請,請逕向車輛所轄監理機關申請。
[申請方式]:
本次不辦理登記抽籤制,車輛裝設完成相關設備後,送件至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之原則。本案核撥金額俟行政院核撥後始撥款,
申請經費如超過補助期間或總經費時,就不再提供補助。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1.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第3期)經費申請表。
2.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電子發票正本。
3.檢附佐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照片。
(正面含車號需清楚,左右2側及車內顯示螢幕,每車共4張;另簡易型僅須正面及右側,每車共2張)。
4.電匯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應與行照車主相同)。
[注意事項]:
1. 依補助規定第十點規定,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手續費每車新臺幣10元。
2. 申請補助者依規定須維持設備正常運作至少一年,原則不得辦理車輛報廢。
3. 採郵寄申請者,依補助規定第九點,「以受理機關收件時間為憑」;建請申請人務必寬估寄送時間。
餘請詳參閱:
1.交通部公路總局加速推動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規定
2.申請文件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