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發佈 當 script 無法執行變更字級大小時,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A- A A+ line facebook twitter plurk 當 script 無法執行友善列印時可至 [檔案] / [列印] print 訊息發佈 分類 訊息公告 標題 關於強制險與汽機車之間的6個Point 公告日期 111-06-15 15:53 公告期限 111-06-15 15:50 ~ 121-12-31 23:00 公告單位 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內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 汽機車所有人應依法訂立強制險保險契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 汽機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應訂立強制險保險契約而未訂立」或「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3條 汽機車「所有權移轉(過戶)」時,「應先」辦理強制險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或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49條各款規定辦理。 強制險保險證查詢及下載點 https://ecard.cali.org.tw/PPCP_QRY/ 點閱 161 新聞評分 平均喜好度: 5 顆星; 平均實用度: 5 顆星 喜好度: 12345 實用度: 12345 [送出] 當script無法使用喜好、實用度調查功能時,請開啟javascript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