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愛注意!牌照稅與汽燃費,徵收期間大不同!

  • 公告期限:111-06-06 11:08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11-05-06 11:08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臺北區監理所表示,自用車輛每年分別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需按期繳納,其徵收期間大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於4月份開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則於7月份開徵,且這2種費用是由不同機關負責承辦。
臺北區監理所說明,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收,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稅務機關徵收,該稅收是用於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則是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
但卻有不少民眾常把這2種費用混淆,因此每年4月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因未收到牌照稅繳款書,而錯誤電洽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實際上應電洽相關行政區域管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也有民眾至超商多媒體機誤以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項目查詢費用後,以為是4月份要繳納的使用牌照稅而誤繳,故請民眾需多加留意,以免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被加收滯納金,且欠繳牌照稅的車輛,若停放或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查獲還會遭到額外裁處罰鍰。

承辦單位:企劃及裁罰科
聯 絡 人:林科長朝煌
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