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發佈 當 script 無法執行變更字級大小時,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A- A A+ line facebook twitter plurk 當 script 無法執行友善列印時可至 [檔案] / [列印] print 訊息發佈 分類 訊息公告 標題 駕駛裝載危險物品汽車,應經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明書 公告日期 111-01-24 10:29 公告期限 111-01-24 10:20 ~ 111-02-24 10:20 公告單位 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汽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臺北區監理所110年度監警路邊安全檢查,舉發駕駛人未經專業訓練合格件數計有64件,該所特別提醒,公司派任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駕駛人,除應經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外,車輛應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並依核定路線、時間行駛及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查詢新北市、宜蘭地區及花蓮地區合格專業訓練機構,可由臺北區監理所網站網址連結查詢(網址:https://tmvso.thb.gov.tw/page?node=18e672f8-a143-4868-8bfd-9d45e1059d9f)或由該所網站首頁/監理業務/運輸業/臨時通行證/轄內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之網頁查詢。 承辦單位:臺北區監理所 聯絡人:張建智科長 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601 相關連結 臺北區監理所 附件 1. 照片1.jpg (檔案大小:3 MB 下載次數:7) 2. 照片2.jpg (檔案大小:3 MB 下載次數:6) 點閱 220 喜好度: 12345 實用度: 12345 [送出] 當script無法使用喜好、實用度調查功能時,請開啟javascript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