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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裝載危險物品汽車,應經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明書

  • 公告期限:111-02-24 10:20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11-01-24 10:20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汽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臺北區監理所110年度監警路邊安全檢查,舉發駕駛人未經專業訓練合格件數計有64件,該所特別提醒,公司派任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駕駛人,除應經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外,車輛應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並依核定路線、時間行駛及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查詢新北市、宜蘭地區及花蓮地區合格專業訓練機構,可由臺北區監理所網站網址連結查詢(網址:https://tmvso.thb.gov.tw/page?node=18e672f8-a143-4868-8bfd-9d45e1059d9f)或由該所網站首頁/監理業務/運輸業/臨時通行證/轄內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之網頁查詢。

承辦單位:臺北區監理所
聯絡人:張建智科長 
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