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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區監理所加強稽查臺北港附近大型車輛,遏止違規情事,提升行車安全

  • 公告期限:110-06-26 13:36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10-05-26 13:36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為加強大型車輛行車管理並遏止違規情事發生,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臺北區監理所持續於台61線快速道路周邊重要路口針對砂石車、大貨車、聯結車及曳引車等大型車輛執行聯合稽查。並自110年4月開始,與基隆港務分公司及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臺北中隊跨機關合作,於臺北港大型車輛出入頻繁的管制站安排稽查點,針對違反規定車輛除掣單舉發外,如涉及行車安全部分,亦通知臨時檢驗加強改善,以提升用路安全。
統計109全年度該所辦理監警聯合稽查共出勤172班次,計檢查4,705輛車,舉發271件違規,不合格項目中以「輪胎深度不符規定」最高,占33%,另不符規定項目尚包括滅火器不符規定及車身未依規定標識情形,針對上述違規情形,均當場舉發或通知車輛臨時檢驗。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須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也就是輪胎有任何一處胎面磨損到磨耗指示點,即不符規定。另車輛如有裝載貨物或載運砂石,並請確實捆紮、覆蓋,防止裝載物因震動而鬆脫掉落、砂石散落等違規情事發生,違反規定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
該所梁郭國所長表示,駕駛人員出車前務必做好車輛各項安全檢查,確認視野輔助系統正常運作並善加使用,同時保持良好精神及駕駛行為,一起為行車安全把關。
承辦單位:臺北區監理所
聯絡人:張建智科長 
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