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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務必按照行照上明列指定檢驗日期辦理驗車

  • 資料來源: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 聯絡資訊:02-26884366分機105或104或114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08-01-02 11:48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第一股
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明文規定要按時驗車。 2.各類型車輛的檢驗週期請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 3.自用車車主應依行照上明列之指定檢驗日期前後1個月申請檢驗。 4.按時驗車是車主應盡的義務,定檢通知單僅為提醒,並不是法定的通知要件,即使沒收到,還是要按時驗車。 5.逾期驗車一定會有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6.歡迎利用監理服務APP及監理服務網查詢車輛定期檢驗日期及代檢廠資訊。 7.出廠10年以上營業大客車為指定檢驗日期前1個月檢驗。 8.驗車時需要有效期30日以上的強制險保險卡才能驗車。 本所推動多元管道收集車主手機、電子信箱號碼專案,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及時通知各項民眾權益,提供更好的監理服務,相關資訊請見本所製作之懶人包,請連結本所官網,查詢路徑如下: 臺北區監理所網站首頁 / 關於本所 / 影音及出版品 / 影音 / 宣導類/監理機關蒐集車主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