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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貨車當營業用,違規營業罰很大!

  • 公告期限:110-07-24 10:34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10-06-24 10:34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為保障合法運輸業者及消費者權益,臺北區監理所與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臺北中隊組成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日前於臺北港1號管制站查獲一件自用小貨車未經核准非法經營貨運業,違規載運貨品並收取運費,於現場查獲違規事證後,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掣單舉發。
所長梁郭國表示,為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本所針對自用貨車載貨收費之車輛已加強排班辦理不定期稽查,一旦發現違規案件,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處以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駕駛人駕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該所提醒大家如欲經營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應依法規申請核准,並且領用合法貨運業車牌,才能夠從事運送貨物之營業行為。同時呼籲一般消費大眾應選擇合法汽車運輸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切勿便宜行事,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或運送糾紛時求償無門、因小失大。

承辦單位:臺北區監理所
聯絡人:張建智科長 
聯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