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公告花蓮縣地區「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審核作業規定」,徵求有意願經營之業者參加評選

  • 公告期限:108-04-20 23:59
分類訊息公告
公告日期108-02-19 11:00
公告單位臺北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第一股
內容依據: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3條之1。
三、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7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辦法: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受理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二、籌備期限:經獲評選核准之業者應於核准籌備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備,倘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本所展期1次,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三、經營期限:自核定開始營運日起試營運6個月;試營運期間無違反相關規定事項者,得經本所核定正式營運日起2年。
四、申請期限: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至4月20日止(郵戳為憑) 。
五、受理單位:花蓮監理站(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