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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申請人資格
  • 廠商貨主。
  • 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
受理單位
  • 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向「起運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 運送其他危險物品: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應備文件(1份)
  •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
  • 安全資料表。
  • 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申請內容 申請文件 主管機關
    申請行駛高速公路 行經高速公路之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資料表 國道高速公路局
    載運環保署列管之第1-3類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單次(多次)運送聯單(第二聯) 環保機關
    載運事業用爆炸物 事業用爆炸物運輸(配購)證 經濟部
    載運爆竹煙火 主管機關核准函 消防機關
    放射性物質 主管機關核准函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有害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 環保機關
注意事項
  • 申請臨時通行證,請申請帳號密碼且採網路申辦。
  • 請先至臺北區監理所網站首頁點選檔案下載/本所各項表單下載/臨時通行證表單,下載列印「監理服務網非運輸業者臨時通行證系統帳號申請表」 ,填妥蓋印並檢附證件後寄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帳號密碼。
  • 憑帳號密碼,上監理服務網申請臨時通行證。
  • 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事業用爆炸物、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爆竹煙火除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有關放射性物質運送、經濟部所定有關事業用爆炸物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有關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內政部所定有關爆竹煙火管理之法令辦理,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檢附核准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 安全資料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四)之製造廠商或供應商、物品名稱、物品危害分類須與運送計畫書相符,製表日期有效年限為3年(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第1項),製表單位或供應商、製表人須蓋章,持影本申請者加蓋申請廠商大小章及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
  • 曳引車與半拖車分屬不同公司者,應檢附車輛租借契約書。
  • 環保機關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單次(多次)運送聯單,載運車輛、起迄地點應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 經濟部礦物局核准之事業用爆炸物運輸(配購)證,起訖地點應與運送計畫書相符。
  • 全拖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依據「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4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