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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
受理單位

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應備文件

(應備份數依申請行駛路線而定,請先電話洽詢受理單位。)

  • 新申請臨時通行證 :
    1.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 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臨時通行證申請書。
    2. 貨車裝載圖或半聯結車裝載圖。
    3. 貨車裝載整體物後之前、後、左、右彩色相片,或整體物規格(圖樣)證明文件,或進口報單影本。
    4. 駕駛執照影本。
    5. 車輛證明文件: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貨車,或曳引車、半拖車)。
      • 貨車或曳引車行車執照影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
      • 拖車使用證影本。
    6.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
    7. 裝載後全寬 3.5 公尺(含)以上,附安全維護計畫。
    8. 裝載後全寬 4.5 公尺(含)以上,附安全維護計畫及託運合約書。
    9. 曳引車與半拖車分屬不同公司者,檢附租借合約書或承攬合約書。
  • 續領臨時通行證:
    1. 應備文件同上。
    2. 最近一次核發之臨時通行證影本。
    3. 大貨車超重裝載整體物,於 97 年 3 月 5 日前曾申領臨時通行證且查無危礙安全之紀錄者,除相關道路條件另有限制外,得以繼續核發臨時通行證。
    4. 曳引車聯結未登檢領牌超尺度半拖車,須檢附 93 年 1 月 19 日前之核發紀錄及無危礙安全紀錄切結書。
注意事項
  • 限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申請為原則。
  • 租用拖車者,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