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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所
公路監理制度
 
民國十九年
交通部汽車牌照管理所設立我國公路監理制度。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間)
嗣經數度改組,迄至抗日戰爭勝利後,交通部恢復公路總局建制,為謀求公路交通管理及實施監理制度一元化,訂定監理計畫,擬在全國各地計畫分設監理所八十六所,隸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直接監督指揮。
全國共設三十三個監理所。並訂頒監理所之職掌,逐步實施,上述計畫,因政局不安,未克全部實施。
 
民國三十六年(一月間)
臺灣省公路監理業務,因情形特殊,公路總局委託臺灣省交由臺灣省公路局代辦。此為我國公路監理行政由中央撥交地方政府辦理之肇始。
 
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日)
行政院第七次院會通過「公路汽車監理實施辦法」。
 
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一日)
將各地公路監理業務移交各省市執行。
公路監理業務組織體系
 
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一日)
臺灣省公路局成立。
 
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
增設監理處及在臺北、臺中、高雄分設三個段監理辦公處,並設基隆、羅東、桃園、新竹、彰化、嘉義、臺南、屏東、臺東、花蓮等十個監理站,其中臺東、花蓮兩站係直隸監理處管轄;基隆、羅東、桃園、新竹四站隸屬駐臺北段監理辦公處;彰化、嘉義兩站隸屬駐臺中段監理辦公處;臺南、屏東兩站隸屬駐高雄段監理辦公處。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民國四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北區監理所成立,地點在臺北市忠孝西路。
 
民國四十三年
遷移至臺北市八德路。
 
民國五十五年
改名為第一區監理所。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
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在原址辦公並代管臺北市公路監理業務一年。
 
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一日)
原臺北區監理所原地址移交臺北市政府接管,設立臺北市監理所,後來改為臺北市監理處,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遷到板橋監理站隔壁辦公(板橋中山路東安)。
 
民國五十九年
遷中和圓通路。
 
民國六十年
遷中和中山路。
 
民國七十年
遷現址樹林中正路迄今,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原隸屬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民國八十七年底
始于精省後公路總局及本所之改制(隸),得以取得法源依據。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配合臺灣省政府精省作業,移撥改隸交通部。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經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翌年一月二十一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0000九九二0、0九─0000九九五0號令公布。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嗣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正式施行。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經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7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奉行政院核定正式施行。本所轄下基隆監理站改隸臺北市區監理所;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移入本所管轄。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因應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公布,交通部公路總局機關名稱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爰所屬機關之名稱亦有變動,本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