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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所
  •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襄理所務。
  • 本所業務科共設六科,各科置科長一人,依法辦理各項監理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所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所所外設板橋、蘆洲、宜蘭、花蓮等四個監理站及玉里分站,並設基宜區、花東區二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各監理站(分站)置站長(分站長)一人,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各項監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員額內派充之。
組織圖